******有限公司30万立方米/年商品混凝土改扩建建设项目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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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30万立方米/年商品混凝土改扩建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邢家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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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阳商混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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