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具体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和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蜂蜜沟铁粉厂800吨/日矿石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葫芦岛市连山区蜂蜜沟铁粉厂
联系人:张总
电话:******
项目性质:扩建
行业类别:B0931钨钼矿采选
建设地点: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卜镇南蜂蜜沟村
占地情况:利用原有厂区,新建主体厂房1832.91平方米,原矿堆场建筑面积增加至2000平方米,新建尾矿脱水车间544.1平方米。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劳动定员23人,每天3班制,每班8h,年工作270天
项目投资:总投资1500万元
产能:建设两条生产线,1条加工钼矿、铜矿,日处理矿石300吨;另一条生产线加工铜矿、铁矿,日处理矿石500吨。
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朝阳县波赤村佰宏金融大厦
联系人:赵工
电话:******
电子邮箱:******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见附件。
四、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与建设单位、承担环评工作的环评单位以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表达对葫芦岛市连山区蜂蜜沟铁粉厂800吨/日矿石加工项目及该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和看法。
葫芦岛市连山区蜂蜜沟铁粉厂
附件: